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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注司法公正

2001-03-12 来源: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袁祥 戴自更 我有话说

特邀嘉宾:

王怀远代表(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)

王利明代表(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、中国

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)

李道民代表(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)

主持人语:中国的法治化进程能否顺利进行,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能否实现,取决于司法公正与否,而实现司法的公正又必须进行司法改革。只有努力深化司法改革,保障裁判公正,才能实现中国的法治化、民主化。朱镕基总理在报告中提出:“深化司法改革,严格执法,公正司法。”请你们就这一问题建言献策。

王怀远:以机制保公正

首先,要在制度上不断完善司法监督机制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。司法监督制度是这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。这个制度的完善,是依法行政,公正司法的有效保证。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《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》,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司法工作的监督权。监督的范围和内容、监督的方式和程序,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。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,要在本届任期内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。因此,国家早日出台完善司法监督机制,促进公正司法方面的法律是当务之急。

第二,要从具体案件入手,加强司法监督。没有具体案件的监督,监督就是一句空话。2000年,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重点抓了交司法机关办理的八个案件的督办工作。现在这八个案件中的七件已经结案或基本结案,一件正在处理中。实践证明,具体案件的监督,是加强司法监督的硬指标,也是启动、激励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方法。

第三,开展执法检查和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相结合,促进公正司法。执法检查是司法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,关键是要把执法检查落到实处,防止在检查中走形式。常委会要坚持听取执法检查的报告制度和意见交办制度,督促查处、纠正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,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,特别是对法院、检查院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,要做好任前的考察工作。

王利明:以改革求公正

司法改革的重点是要解决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问题。因为公正司法,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。法官制度的改革,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形成的模式转换,努力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和淘汰制度,要改革法院组织体系、人事体制,减少或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。

司法公正的内容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,当前,在审判活动中要确保程序公正,需要进一步强化审判制度的改革,通过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,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预,从制度上努力减少直至消除法官单方面接触当事人,甚至与律师、当事人进行私下交往的现象。同时,要全面贯彻公开审判制度,避免先定后审,开庭走过场的现象;应落实审判合议制,改变案件的行政审批制以及审委会包揽各类案件的裁定权的现象;认真执行审判监督制。

李道民:以公开促公正

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追求的最终目的。更重要的是,司法公正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“三个代表”的思想、维护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的要求。只有做到司法公正,才能赢得民心。

公正司法,一要深化审判制度方式的改革。凡是能公开审理、宣判的案件,就尽可能公开,以公开促公正,使其置于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。在民事审判方面,采取谁主张,谁举证的原则;在刑事审判方面,被告人负有举证责任、实行抗辩式的审理方式;对具体行政行为采取合法性审查原则;要让当事人的责任划清在法庭里,使胜诉者堂堂正正,败诉者明明白白。二是实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,让那些政治思想好、业务熟悉、作风过硬的法官担任起独立审案的责任,提高办案效率。三是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。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,根据实际需要,聘用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各界知名人士、专门人才做法庭的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,使案件审理公开、公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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